2014年2月,王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后承接了一些发送楼盘宣传广告的业务。随后,王某便租车携带该伪基站”设备,发射无线电信号,占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通信网频率,干扰移动运营商通信信号。王某还在繁华路段向周边移动手机用户大量发送售楼广告短信49万余条,扰乱了移动手机用户的正常通信。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行为干扰了正常的移动信号,但并未对电信设施造成物理性破坏,也未造成电信设施丧失性能,构成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非法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伪基站,采用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方式,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信息,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电信秩序,而且影响用户手机使用,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属于采用截断通信线路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公诉机关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即,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王某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月,淇滨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律条文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